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绿色建筑产业发展需要,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制造、运营维护、评估咨询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是指从事绿色建筑产业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施工、生产制造、评估咨询、运营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节能环保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是指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节能环保工程业务的单位,均可以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节能环保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绿色建筑的会员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节能环保工程专业服务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负责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设立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联盟评测认证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条 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等级分一、二、三。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绿色环保节能综合管理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绿色节能环保工程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绿色节能环保工程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省(部)级的绿色节能环保工程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项目。 (四)具有胜任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科学的管理手段。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联盟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绿色节能环保工程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联盟理事会会议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绿色节能环保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四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因绿色节能环保工程主建会员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绿色节能环保工程主建会员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体系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条 绿色节能环保工程管理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负责解释。